题目

  某高校江教授是一著名学者。1993年底,江教授年逾50时,其夫人因病去世。此后,他和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江枫相依为命。他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之中,以免孤独和寂寞。1995年的一个星期天,江教授在一书店邂逅他以前教过的一个女学生徐燕。在得知江教授个人生活的现状后,年仅28岁的徐燕向江教授倾吐了爱慕之情。原来,还在学生时期,徐燕就被才华横溢、知识渊博又有着颀长身材的江教授所吸引。江教授一直是她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毕业后,她一直未遇到让她更为欣赏的人。江教授听后很激动,江夫人去世后,他一直埋头工作,以忘记生活的情与爱。面对徐燕爱慕的眼神和聪慧的面庞,他是多么希望重新过上幸福的生活啊!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江教授把他和徐燕的之事告诉了已经参加工作的女儿江枫,遇到江枫的强烈反对。江枫认为母亲去世时间不长。父亲就想再娶,而父母当初感情是那么好,父亲的行为是对母亲感情的亵渎。再说,徐燕仅比自己大三、四岁,实在不像话。江教授以为女儿一时难以接受这件事,就想过一段时间再说。又过了两个月,江教授把自己准备和徐燕结婚一事告诉了女儿,没有想到江枫威胁他说,如果他和徐燕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系。江枫还对父亲的婚事百般阻挠,并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江教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向单位和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与徐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元旦,江教授和徐燕请一些亲朋好友吃了一顿婚宴后,便开始了共同生活。1999年春节,徐燕生下一子,取名江林。不聿的是,2001年暑假的一天,在路上边走边思考问题的江教授,突遇车祸死亡。江教授死后留有遗产价值人民币30万元,但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筒述理由:  (1)江枫是否能与江教授断绝父女关系?  (2)江枫是否有权干涉江教授再婚?  (3)江教授死亡后,哪些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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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能。江枫与江教授是自然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只能终于死亡,不能人为地加以解除。

  (2)无权。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修正后的婚姻法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3)江教授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二,即江枫和江林。江枫是江教授的婚生女,依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问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江林是江教授的非婚生子。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也包括继承权。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徐燕与江教授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不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不享有继承权。(附:如徐燕要求分得部分遗产,可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答案中有无上述内容均不影响计分)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祖孙关系

  陈梅、陈杰、陈凯系姐弟。三人的父母早已去世。为扶养陈杰、陈凯两个弟弟,大姐陈梅终身未嫁。为供养弟弟读书.陈梅省吃俭用.自己还到城里卖血。后小弟陈杰考入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后留校工作,并成为单位领导,大弟陈凯则在家乡务农。陈杰婚后生有一女叫陈心怡,陈杰便叫陈梅到北京照看弦子。善良、勤快的陈梅除照看孩子外,还要做饭、买菜、料理家务。陈梅从不感到委屈,她为自己有这样一个出人头地的弟弟感到骄傲和欣慰。她认为自己的心血没有白费,就是再苦再累也心甘情愿。一晃十几年过去了,陈心怡成为一名中学生。陈杰和妻子看着年迈的姐姐腰一天天弯下去,慢慢地滋生了反感。2003年,陈梅因长期的劳累、抑郁,患了乳腺癌,不得不住进医院,大弟陈凯从农村赶到医院,看到大姐的惨景,不禁潸然泪下。陈杰看到此景说:“二哥,现在是你尽义务的时候了.你把大姐推到我这里十几年.现在自己还想享清福。”说完,便拂袖而去。陈梅的医药费花去1300元。陈凯现在农村有两个子女,妻子患疾在身,家里实难支付这笔钱。陈梅认为小弟陈杰收入高,自己对小弟尽的义务也最多,小弟应该管自己。于是陈梅向小弟陈杰的单位要求陈杰支付扶养费,单位调解不成,陈梅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杰支付医药费1300元,同时要求陈杰每月给自己80元生活费。有人说陈杰没有扶养大姐的义务,尽管陈杰不扶养大姐不合情理,但并不违法。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6年2月刘晓健由祖母病逝,刘明一年后再婚,此事引起刘军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刘军与其父不再来往。2010年2月,刘明患重病外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刘明要求儿子刘军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刘军要求刘晓健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刘军与刘明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刘军对其父刘明是否有赡养义务?(3)刘晓健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名词解释:狭义上的涉外婚姻

  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美籍华人。游某在2011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返回美国。2012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便仓促于2012年7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2012年11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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