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9年,甲在本地某建设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乙为其担保人。2009年8月3日,丙窃取该信用卡及其密码,而后在丁商场刷卡消费。8月5日,甲方才发现信用卡丢失并向银行挂失。某建设银行在8月5目向丁商场发出止付通知。但是,在8月底银行结账时发现,从8月3日至8月22日,丙使用信用卡在丁商场处连续消费,每日金额达1000元左右,共计透支2万元人民币。  试问:(1)甲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2)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4)丁商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4)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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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对于8月3日至8月5日发生的透支,甲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是止付通知前发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2)对于8月3日至8月5日发生的透支,乙应与甲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乙是甲的担保人。

  (3)对于8月5日某建设银行向丁商场发出止付通知后的透支,丁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按照规定,特约单位在受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审查信用卡是否被列入了止付名单。丁商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并未停止支付,故承担责任。

  (4)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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