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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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国,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先后出现过如下三个:

  (1)过失责任原则。

  早期英国的侵权行为与犯罪并没有明显的界限,12世纪时两者才逐渐分离。但当时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仍带有刑事处罚特征,采取绝对责任原则。

  14世纪末15世纪初,法院开始重视行为人的主观状况,被告如能证明其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出于不可避免的偶然事故,则可免负责任,所谓“无过失即无责任”。到17世纪,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过失责任原则正式形成。

  (2)比较责任原则。

  19世纪中后期.在过失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1945年颁布的《共同过失的法律改革条例》使该原则有了制定法依据。

  (3)严格责任原则。

  19世纪后半叶以来,英国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创立了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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