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县检察机关以抢夺罪对被告人柳某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柳某有期徒刑 3年。宣判后,柳某表示悔罪服判,绝不上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也表示法院判决结果合理合法,检察机关不会抗诉。  问题: (1)就本案而言,法院是否可以在宣判后就将柳某送交监狱服刑,为什么? (2)如果后来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二审改判柳某有期徒刑5年,柳某表示不服,宣判后法院是否可以立即将柳某送交监狱执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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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不可以。因为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才能交付执行。就本案而言,虽然在宣判时被告人表示不会上诉,但从其接到判决书后,还有10天的上诉期。在上诉期未届满之前,本案的判决就属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此不能将柳某送交监狱部门执行。 (2)可以。因为拳案经过二审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此时柳某的不服.也只能认为是一种申诉,并不影响法院判决的效力和执行。对于生效的判决,法院应当送交执行机关予以执行。


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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