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有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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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申诉理由中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的情形有: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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