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刑事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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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调整和约束的机制不同。刑事证据在收集和运用、审查和判断等方面,都必须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和约束。而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虽然在认识和运用过程中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律和规则,但却不必受法律的限制。
(2)时间限制要求不同。刑事证据的运用要受诉讼时间的限制,一般证据在收集、运用的过程中没有时间方面限制的要求,所以,使用者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收集、运用,不会因为超过一定时间就失去证明效力或不允许使用。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要受到相应的诉讼期限的限制,正在探索中的举证时效问题若能够被立法所确认,刑事证据的时间限制要求将更加严格。
(3)运用证据的主体不同。刑事证据的运用主体是法律特殊规定的,一般证据适用的主体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收集和提出并运用;而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主体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即公安司法机关和一定的诉讼参与人,所以一般证据的运用主体范围比刑事诉讼证据的适用主体更具有广泛性。
(4)证据的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证据的适用范围受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一般证据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科研等领域往往都涉及一般证据的运用,而刑事证据只适用于解决刑事案件中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什么刑罚等实体问题和解决该实体问题相关的程序问题的证明,故它的适用范围受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严格界定。
(5)证据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同。刑事证据要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一般证据既可以是对过去事物的分析,也可能是对现在或将来的一种假说或判断,而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最终的运用,均受到司法人员的主观条件以及整个办案过程中的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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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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