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论述证明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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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明对象大体分为刑事实体法上的事实和刑事程序法上的事实。

  刑事实体法事实包括:

  (1)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

  (2)作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

  (3)各种犯罪阻却事由的事实。

  刑事程序法事实包括:

  (1)关于回避理由方面的事实。

  (2)关于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原因的事实。

  (3)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4)取证过程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5)审判过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6)执行中的某些事实。


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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