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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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宪法》第123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为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享有以下职权: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拘传、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4)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8)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9)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10)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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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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