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保险公司的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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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的接管,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害或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由保险监管机构对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营业。

  (1)保险公司接管及其发生的原因。

  保险公司接管的发生须具备一定前提条件,根据《保险法》第145条的规定.只有在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才可以对其实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保险公司被接管后,其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困接管而发生变化,其有债权债务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被接管后只是管理工作的变化,其商事主体的资格并未改变。

  (2)接管组织的成立。

  《保险法》第146条规定:“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据此,在我国,接管组织的组成度其接管办法被授权于保监会作出决定。

  (3)接管的期限。

  《保险法》第147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据此,接管的具体期限由保监会决定。该期限一般在接管前作出,在这一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仍未恢复正常经营,保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接管的终止。

  保监会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接管接管的终止分两种情况:①当接管期满,接管目标已实现,即被接管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应终止接管;②当接管期满,被接管保险公司未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组织若认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经保监会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多做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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