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7年1月8日,王某到某保险公司填写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单,1月15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1月20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受益人为王某的妻子李某。后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8年2月1日中止。200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保险夸同的效力于当日恢复。2009年10月1日,王某自杀身亡,受益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问:(1)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2) 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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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007年1月1 5日。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就成立了。至于保险人是否签发保险单以及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2)不承担。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王某在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多做几道

  简述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

  试述保险公司清算的种类。

  简述保险公司清算组的产生原因。

  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种类。

  名词解释保险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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