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一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显示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票据到期,丙要求甲付款,甲告知:此票据是公司一部门负责人未经公司授权与乙公司恶意串通签发的,是无权代理出票行为,甲公司不予认可。丙转而要求乙公司付款,亦被拒绝,理由是丙仅以相当于票面金额一半的代价就取得了汇票,乙与丙之间又无其他交易关系,丙以不合理的代价取得票据本身就可以证明丙取得票据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试问:(1)如甲公司所言属实,此票据的出票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为什么?(2)如乙公司所言属实,丙是否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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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如甲公司所言属实,此票据的出票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为什么?

不构成无权代理出票。(1分)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须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代理关系。(2分)本案中该部门负责人并未显示自己的签章,而是用公司的签章。(1分)

(2)如乙公司所言属实,丙是否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为什么?关联知识点1

所谓取得票据恶意,是指以有悖诚信原则方式取得票据,或明知前手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仍接受票据转让。(1分)所谓取得票据有重大过失,是指才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尽交易上最低限度的注意。(1分)没有证据证明丙知悉乙与甲公司部门负责人恶意串通出票的情况,故丙不构成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1分)票据法并未规定取得票据的代价要相当于票据金额。由于商业承兑汇票本身的风险性,受让人以低于票面金额受让票据,是合理的。且该价格是双方协商一致的。(1分)

(3)此案应如何处理?

认定票据有效。(1分)甲公司与乙公司连带对丙承担票据责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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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发给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为向银行贴现,在背书人栏签章。但银行银根紧缩,控制贷款规模,贴现暂时无法办理。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窃,汇票被盗。有人持汇票以乙公司名义采购,将汇票转让给个体经营户丙。丙将汇票赠与好友丁,作为丁结婚贺礼。此时该汇票显示的当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兑人某银行,收款人乙,背书人为乙和丙,丁为最后的被背书人。2011年12月20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汇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挂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发布公告,同时通知银行止付该汇票。丁向法院申报权利。问:(1)挂失止付的效力如何?(2)丁向法院申报权利,对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响?(3)如果乙与丁就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有人认为丁是无偿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你的观点是什么?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特征。

简述票据的除权判决具有的效力。

简述申请公示催告应具备的条件。

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承兑人A银行。乙欲将汇票贴现,B表示愿意帮忙,乙在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将汇票交给B。B将汇票给丙,丙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自己名称,将汇票向C银行申请贴现。C银行向A银行查询此汇票,A银行回复系本行承兑。丙向C提供了办理票据贴现所需资料,C同意贴现,将贴现款汇入丙之账户。丙将款项转移,隐匿。乙发觉情况不对,遂以票据丧失为由挂失票据,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判决,A银行向乙支付票款。C银行不知此情,待汇票到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试问:(1)有人认为丙无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其后手C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你是否同意此观点。(2)如果C银行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3)C银行能否起诉甲,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C银行能否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为什么?(5)C银行能否起诉乙,要求其返还票据金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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