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原告考夫曼曾在法国将一笔钱交给一个名叫基尔逊的人,委托其办理一些事务。原告和基尔逊都在法国拥有住所。基尔逊挪用了部分款项以供己用。根据法国法,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由于原告威胁要提起刑事诉讼,基尔逊的妻子与原告在巴黎签订了一份协议:原告不对基尔逊起诉,基尔逊的妻子同意在3年内向原告支付其丈夫挪用的款项。  此后,根据该协议,基尔逊的妻子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  后来,原告在英国提起本诉讼,要求被告基尔逊的妻子支付该协议的余额。被告则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问题:(1)一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与法院地的道德标准或者善良风俗相违背以至应成为拒绝适用外国的准据法的理由?  (2)被告在承受精神压力的情况下(即原告威胁下)订立的合同,尽管其在缔约地国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英国法院是否应强制执行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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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1)这是一个以违反英国的道德准则为理由,拒绝执行一个依其准据法有效的国际合同的案例。与狭义的公共政策相比,一种行为拒绝适用外国法,法官在进行裁量时会有更大的余地。在这里,良心裁判往往起很大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不同于法院地法的外国法中都包含了与法院地的道德观念不同的道德观念。可是,这种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成为拒绝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法院应当决定的问题是:所违反的是不是一种在国际领域也必须坚持的法院地的道德观念。

  (2)本案与其他案件一样,应适用以下原则:请求法院给予援助的原告如果打算以某种方式订立一个合同,该合同不应违反英国法的道德准则。否则,无论该合同缔约地国法律如何规定,英国法院都不会强制执行该合同。法院拒绝强制执行此种合同是基于一项应被普遍承认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多做几道

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要制度?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假设:A为侨居我国B市的甲国公民,生前定居中国B市,于1988年死亡,遗有大量动产。A无配偶、子女,亦未留有遗嘱,后A侨居乙国的姐姐主张继承权,并提供相关文件。(1)该案中是何种继承?为什么。(2)要解决遗产问题,首先解决的先决问题是什么。(3)我国对遗产继承有何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请问:(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问: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大利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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