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DR、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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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同传统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ADR具有其鲜明的特点:(1)自主性。ADR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ADR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是否采用ADR来解决纠纷、采用哪种形式的ADR以及形成何种纠纷解决方案。(2)灵活性。相较于诉讼和仲裁,ADR在纠纷解决的各个方面都更为灵活。首先,诉讼和仲裁必须根据各国的诉讼和仲裁制度,采用既定的程序和步骤,ADR当事方可以自行确定更为便捷、高效的程序,在争议解决的程序方面更为灵活。其次,通常情况下当事方无权选择诉讼中的法官,且只能在仲裁机构既定的仲裁员名录中选择仲裁员,ADR当事方则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任意选择中立第三方对纠纷进行评判,且该第三方并不限于在职的法官或仲裁员,可以是律师、退休的法官或任何非法律专业人士,其纠纷解决的主体更为广泛灵活。另外,诉讼和仲裁只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作出评判,不能超出双方的争议请求范围,而ADR则可以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并拳着有利于双方根本利益的原则灵活把握争议问题的范围,从而能够更为彻底有效地解决争议问题。(3)便捷性。ADR费用相对低廉,能够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同时,ADR当事方能够自主选择程序和步骤,可以更为一快捷地解决纠纷,因此与诉讼和仲裁相比ADR更为省时高效。(4)减少对抗性。与诉讼和仲裁中当事方剑拔弩张的对立状态不同,在ADR纠纷解决方式中,当事方能够在不伤和气的氛围中互谅互让、互有妥协,弱化对抗,以互利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相互协调速到双赢,从而维护双方持久合作.这更符合商事纠纷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也更有利于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5)保密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ADR纠纷解决方式均遵循保密的原则,纠纷解决过程中涉及的调解机构、调解员、专家组等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情况.严格保守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这一特性也是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ADR的重要原因。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突出特点在于其裁决的终局性,大多数国家仲裁法均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终局的拘束力,通常当事人不能再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这与法院判决有着较大不同,一般情况下,下级法院的判决并不具有终局性,诉讼当事人一般可就下级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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