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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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下述六种估价方法。(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指进口商品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经依法调整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根据上述成交价格确定,则完税价格应为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相同货物的交易价格也不能确定,则使用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4)倒扣价格。如果不能通过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则应采用倒扣价格。(5)估算价格。实质是一种成本价格,即通过计算出口国生产该商品的费用(原材料)、一般费用和利润(销售)、反映定价选择(如cIF价或CIP价)所必需帅其他费用或开支(运输和保险费)等,来确定进口商品的价格。(6)依据一般原则综合评估。如果不能按上述五种方法进行海关估价,海关可按与《海关估价协议》和《关贸总协定》第7条相一致的原则和规则相一致的合理方法来确定,即合理确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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