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被告人方甲在赶集的路上遇到其侄儿方乙。方乙对方甲平日积怨颇深,当日见到方甲便责问说:“你今天讲我什么了?”方甲说:“我哪里讲了什么?”方乙又说:“我今天要杀死你。”随即抓住方甲拳打脚踢,方甲急忙往回跑,方乙一路追杀,且顺手拿起卖肉摊上的一把屠刀追向方甲。方乙将屠刀向方甲掷去,没有击中,落在方甲身后。方甲返身捡起,见方乙又追赶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话音未落,方乙即迎面扑来夺刀,双方争夺中,屠刀劈中方乙左颈。方乙顿时大量出血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说出罪名并说明理由;如不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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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方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方甲在被方乙殴打追杀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防卫的地位。方乙说“我今天要杀死你”并一路追杀,拿起屠刀追杀且向方甲掷去,欲置方甲于死地。方甲捡起屠刀并警告方乙,方乙扑上前夺刀,使方甲处于如刀被夺去就会被杀死的状态。在此种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双方夺刀的过程中,方甲误杀方乙,是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方乙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进行的必要防卫,与方乙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方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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