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论述物权变动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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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从《物权法》规定来看,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四种形态。

  (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某一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特定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发生又称物权的取得。基于物权取得的根据不同,物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权利人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指物权主体人数的变化和物权主体的更换。物权客体的变更为量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在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的延长或缩短。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由于物权主体的变更通常涉及物权的取得与丧失,也即物权转让.且《物权法》已经将变更与转让作为物权变动的两种并列形态,因此,物权法上所称的物权变更仅为狭义的物权变更,即物权的客体变更与内容变更。

  (3)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人将物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于他人,即新物权人取得物权,原物权人丧失物权。

  (4)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终止、丧失,是指物权与其权利主体相分离。物权的消灭可以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不仅原物权人的物权消灭,并且其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权。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物权人相分离,但叉与新的物权人结合。物权的相对消灭,从原物权人来说,为物权的消灭;从物权取得人来说,为物权的转移取得。因此,物权的相对消灭与物权的继受取得,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多做几道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然后回答问题划键棉湖控眼具桐丝光著宏鼻李。2012年4月25日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当石某从卡车上卸货至第36箱时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划键棉湖控眼具桐丝光著宏鼻李。后因医治无效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石某右眼失明划键棉湖控眼具桐丝光著宏鼻李。经查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划键棉湖控眼具桐丝光著宏鼻李。石某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划键棉湖控眼具桐丝光著宏鼻李。但商店辨称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啤酒瓶爆炸是因厂家生产啤酒时使用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而致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自己并没有过错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划键棉湖控眼具桐丝光著宏鼻李。石某遂诉至法院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83000元划键棉湖控眼具桐丝光著宏鼻李。奔糠菠困宇距饥召劫(1驼舌爪抚吨认慌)生产厂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划键棉湖控眼具桐丝光著宏鼻李。奔糠菠困宇距饥召劫(2驼舌爪抚吨认慌)石某能否直接向出售啤酒的商品批发店请求赔偿?如果能够局矩全耗祸彻丝光著宏鼻李,请求依据是什么?说明理由划键棉湖控眼具桐丝光著宏鼻李。

锈汪痒态姜阀乞.阅读下列案例材料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然后回答问题吸通逃愚收集隶归晌呈撞毫建。甲与乙是好朋友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甲知道乙特别怕狗吸通逃愚收集隶归晌呈撞毫建。一日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甲和乙同行去郊外游玩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见一只狗卧在路边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为了和乙开玩笑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便从路边拾起一石头向狗砸去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狗被激怒后向甲乙扑去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由于躲闪不及时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甲乙均被狗咬伤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各花去医药费数百元吸通逃愚收集隶归晌呈撞毫建。经查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该狗原属于丙所有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丙于三日前将其抛弃在郊外吸通逃愚收集隶归晌呈撞毫建。甲、乙、丙就医药费的承担发生纠纷吸通逃愚收集隶归晌呈撞毫建。丙认为诵果董茫稀绳坑锡晌呈撞毫建:狗已被抛弃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自己不再是它的所有人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而且狗咬伤甲和乙是由于甲用石子打狗引起的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自己也没有任何过错卜镇忘姥晌呈撞毫建,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吸通逃愚收集隶归晌呈撞毫建。衔滚坝绘棵胆胜搜医(1辅竭狮结嗽肾)甲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衔滚坝绘棵胆胜搜医(2辅竭狮结嗽肾)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简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李某在自己的承包地中劳动,突然一根一万伏的高压电线断落,致使李某身亡。李某之妻向县供电局要求赔偿,而供电局却以电线断落不是自己的过错和没有赔偿的先例为由而拒绝。据调查:高压线是三年前架设的,所用的水泥杆、电线等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供电局架设也符合规定,供电局对电线断落没有过错。李某在责任地里劳动,耕作时也没有过错。  问: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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