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2)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问: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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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1项决定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由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单项投资作出规定。

  (2)第2项决定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本,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显然,本案中甲公司并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有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的是公司股东(大)会,而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多做几道

  甲股份公司于2012年6月成立,甲公司于2013年6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另外,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丁。  问:  (1)甲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名词解释:股份有限公司

简述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

  名词解释: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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