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化学研究所成功地开发出以废旧塑料提炼汽油的技术,并经省科委鉴定,确定为省级保密技术,该厂遂与职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职工对该项技术负有 30年的保密义务,并向职工支付了保密费用。1年后,该研究所的职工赵某和李某被沿海一私营企业聘请,利用与原单位基本相同的技术提炼汽油,获取了大量的利润。不久,化学研究所向法院状告了该私营企业及赵某和李某。  问: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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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某化学研究所自行开发研究成功了以废旧塑料提炼汽油的技术,且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由于谊技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故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赵某、李某违反约定非法泄露技术,沿海某私营企业利用赵某、李某非法提供的技术提炼汽油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因而此种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沿海某私营企业及赵某、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由此给化学研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该隶的诉讼费用。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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