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子在2012年6月5日的《吉州晚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水果与养生》的文章,没有任何禁止转载的声明。《东林晨报》当日未联系上甲子及《吉州晚报》,就在2012年6月6日《东林晨才良》第二版全文转载了《水果与养生》,随后向国家版权局稿酬收转机构支付了转载稿费。2012年6月6日浪潮网站也从《吉州晚报》全文转载了《水果与养生》,并在互联网上传播。请问:(1)《东林晨报》转载《水果与养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子和《吉州晚报》的著作权?为什么?(2)浪潮网站转载《水果与养生》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子的著作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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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东林晨报》转载《水果与养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子和《吉州晚报》的著作权?为什么?7-86

《东林晨报》转载《水果与养生》文章的行为属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行为”,不侵犯甲子的著作权。(2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刊文章“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分)不侵犯《吉州晚报》的著作权,因为《吉州晚报》不是《水果与养生》作品的著作权人。(2分)



(2)浪潮网站转载《水果与养生》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子的著作权?为什么?7-86

侵犯了甲子的著作权,(2分)互联网传播行为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法律规定,故属于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的侵权行为。(2分)


教材章节/页面:7-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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