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993年前后,王巢与邓莱共同创作了《商都嬗变3600》一文,并共同署名将该文发表于某杂志上。王某和邓某创作的作品《商都嬗变3600》属于不可分割合作作品。之后,邓某欲出版自己的个人专著。于是, 1994年11月邓某与北京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为其出版《厚重郑州》专著一书。1995年10月,某出版社依约出版发行《厚重郑州》一书。该书收录了邓某创作的十凡篇文章;另外,在没有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邓某还将自已与王某合作创作的、不可分割的作品——《商都嬗变 3600》收入《厚重郑州》一书中。邓某在该文未注名“本文是与王某合写”并且将《商都嬗变3600》一文的名称改为了《厚重郑州》。而《厚重郑州》一书中与商城历史有关的文章也就是原名为《商都嬗变3600》的文章。  问:(1)邓某应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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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1)本案中的合作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因此,作品的著作权由王某和邓某共同享有,在对合作作品行使著作权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行使。如果王巢与邓某不能协商一致,王某又没有正当理由阻止的情况下,邓某则可以单独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应将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王某。

  (2)合作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适用一般作品的保护期,即作者终生和死亡后50年。死亡后50年保护期的起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日期为起算时间点。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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