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的区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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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质量保证期是建筑企业或承包人对建设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质量保修期是指建筑企业保障交付的房屋在该期限内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者符合开发商房屋质量保证书等材料中承诺的质量标准,若在该期限出现质量问题,建筑企业负责免费维修。根据法律规定,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都是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这两个不同期限中,施工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最主要的是,在保修期内·施工企业承担的是免费维修责任;而在质量保证期内施工企业承担的是瑕疵担保责任,即在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标准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如发生房屋使用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这一期限中(已超过保修期),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施工单位不再负责免费雏修。故质量保证期期限要比保修期更长,但适用范围又窄于保修期。另外,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质量责任的性质和判断标准不完全一样。对质量保证期的质量保证责任是法定的,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而尽管保修期质量责任也是法定的,但允许当事人作出不低于法定责任的约定,故在保修期内是否发生保修责任,还可以依据合同作出判断。


多做几道

  2011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两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2011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11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是一直到2012年1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12年2月,丙公司要求行使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1)甲公可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是否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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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两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2011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11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是一直到2012年1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12年2月,丙公司要求行使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3)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丙公司能否行使对该大楼的抵押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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