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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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①本人的追认权。即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即第三人可以自行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地承认或否认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若代理人逾期不做表态,视为否认。

  ③第三人的撤回权。即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回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如果某人冒充别人的代理人,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就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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