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11年发生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1)甲公司于1月1日向B银行借款1000000元,为期3年,一次还本付息,合同利率为3%,实际利率为4%,为取得借款发生手续费30990元。(2)用取得的借款支付购买农产品价款,2月份收购免税农产品作为原材料,实际支付款项1500000元,产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假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该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的13%计算确定,2月份无其他购进材料业务。(3)2月初欠交增值税150000元,无尚未抵扣增值税。本月发生销项税额650000元,进项税额转出50000元,交纳本月增值税150000元。2月末结转增值税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为)。
- A
150000元
- B
355000元
- C
505000元
- D
6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