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东达公司为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2月其建造的“幸福”小区达到竣工决算条件。与之有关的相关资料如下:1.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幸福”小区项目账目中记载累计预收账款为83241万元,其中2014年预收账款为5000万元;2.开发成本明细账中各项目累计发生额为:(1)土地价款15000万元(其中包括契税600万元);(2)前期工程费520万元;(3)建筑安装费13260万元;(4)基础设施费5402万元;(5)开发间接费2040万元(包括该项目的贷款利息1630万元)。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的利息支出为1630万元(包括罚息9.6万元,同时,已按会计核算计入开发成本中)。4.2014年当年发生管理费用58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85万元;管理人员人身意外保险30万元。5.2014年当年发生财务费用30万元。6.2014年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62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委托境外某机构(非居民纳税人)代理销售支付手续费550万元。其他资料:该企业所在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所得税预计毛利率为20%,该企业能够按项目分摊利息费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土地增值税其他费用扣除比例为5%,营业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税率为3%。  问题:1.计算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金额。2.计算该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补缴的金额。3.计算该企业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补(退)税款的金额。4.该企业支付境外代理费时需要履行哪些纳税义务。5.编制企业结转收入及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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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金额

(1)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15000万元;

(2)开发成本=520+13260+5402+2040-1630=19592(万元);

(3)开发费用=1630-9.6+(15000+19592)×5%=33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83241×5%×(1+10%)=4578.26(万元);

(5)加计扣除=(15000+19592)×20%=6918.40(万元)

扣除金额合计=15000+19592+3350+4578.26+6918.40=49438.66(万元)。

2.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补缴的金额

(1)收入=83241万元;

(2)扣除金额合计=49438.66(万元);

(3)增值额=83241-49438.66=33802.34(万元);

(4)增值率=33802.34/49438.66×100%=68.37%

(5)应纳土地增值税=33802.34×40%-49438.66×5%=11049(万元);

(6)已预交金额=83241×5%=4162.05(万元);

(7)需补交土地增值税=11049-4162.05=6886.95(万元)。

3.企业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补(退)税款的金额 贵公司满足竣工结算条件,应当办理竣工结算。

项目收入=83241万元

项目成本=15000+520+13260+5402+2040=36222(万元)

2014年度营业税金及附=5000×5%(1+10%+5000×5%+6886.95=7411.95(万元)

2014年度费用合计=580+30+1620=2230(万元)

调整项目:

(1)招待费:85×60%=51万元,收入×0.5%=5000×0.5%=25万元,纳税调增=85-25=60(万元);

(2)保险费(人身商业保险)=30(万元),纳税调增30万元;

(3)广告费:收入×15%=5000×15%=750(万元),纳税调增=800-750=50(万元);

(4)境外代理费:收入×10%=5000×10%=500(万元),纳税调增=550-500=50(万元)。

合计纳税调增60+30+50+50=190(万元)。

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调增预计毛利额=(83241-5000)×20%=15648.20(万元),所以本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减15648.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3241-36222-7411.95-2230+190-15648.20=21918.85(万元); 应补交所得税额=21918.85×25%=5479.71(万元);

4.企业支付境外代理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

5.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832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241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5479.7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479.71

多做几道

(2009年,6分)某省国家税务局拟在2008年8月~10月对超市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部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08年7月底前自行或者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及补缴税款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2008年4月17日某县综合超市的相关人员找到诚信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税务师王某,要求对综合超市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检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王某个人。按照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王某及其辅助人员于2008年4月22日对综合超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超市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且数额巨大,超市负责人要求王某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上述事项不予反映。问题:1.王某能否代综合超市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为什么?2.此项业务王某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3.对综合超市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王某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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