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试题及答案(49)

2019-11-08 10:48:00        来源:网络
  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1.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Ⅰ.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Ⅱ.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Ⅲ.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Ⅳ.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A.Ⅰ、Ⅱ、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Ⅲ、Ⅳ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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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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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 )日内完成注册。

  A.10   B.20

  C.30   D.4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的情形有( )。

  Ⅰ.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3年

  Ⅱ.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Ⅲ.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Ⅳ.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A.Ⅰ、Ⅱ、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Ⅲ、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1)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3)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6)其他情形。

  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Ⅰ.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Ⅱ.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Ⅲ.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Ⅳ.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A.Ⅰ、Ⅱ、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最近(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A.10

  B.12

  C.15

  D.2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A.2%

  B.3%

  C.5%

  D.1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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