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公司的独立人格

2018-11-30 16:42: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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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导航】:

  一、公司的独立人格

  二、公司经营原则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四、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经营原则、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1.分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子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1.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提示】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册,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曰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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