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为新增,考纲要求了解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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