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新增考点: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

2018-10-16 12:08:31        来源: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为新增,考纲要求了解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

  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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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权保护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整记。

  4.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进行分配。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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