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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被告居住在印度时曾依照当地印度教的仪式与一名印度女子结婚。印度的习俗与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1939年5月5 日,当被告的印度妻子仍在世时,他与本案的原告在英国的一个婚姻登记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已经结过婚,于是向英国法院提出请求。原告以被告已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她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初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  问题:(1)法院是如何判断被告是一个已婚男子,以及如果他是一个已婚男子,他是否具有在英国结婚的能力?  (2)本案与“公共政策”有何联系?

  原告威尔顿,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受重伤。事发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法院确定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沙特法.从而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提供。  问:(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  (2)依照英美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纽约州法院当如何处理?

  反致的条件或原因是什么?

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解释的规定,试论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中国的立法。

  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不同的方法?

  (07年真题)简述我国法律中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

  什么是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简述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宙莱蒙夫人欲离婚以便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柯王子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与王子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婚以及再婚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夫人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终于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但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入德国国籍的问题)。  请问:(1)什么是法律规避?  (2)依据当事人因改变连结因素而导致适用的另一国家的法律,该行为是否必然非法?  (3)我国对此问题的态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