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财务顾问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证监会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B. 上市公司2015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标的公司2015年盈利预测为1亿元。由于标的公司管理层判断失误,导致标的公司2015年实际盈利为4000万元,证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
C.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严重误导投资者的,则证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上市公司2015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盈利预测为1亿元,由于所在地发生地震使得实际盈利为6000万元,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当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答案】D
部分资料预览
【考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督管理;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BD两项,第59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A项,第58条第1款规定,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C项,第54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 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 )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A.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B.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C. 中国证券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D. 监管评级不低于AA的证券公司
【答案】A
【考点】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解析】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5]第113号)第51条规定,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即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13. 2015年12月10日,甲公司因合同违约涉及一桩诉讼案件。甲公司法律顾问判断,最终判决很可能对甲公司不利。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接到法院判决,因诉讼须承担的金额也无法准确确定。但是据专业人士估计,赔偿金额可能在9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含甲公司将承担的诉讼费2万元),且该范围内支付各种赔偿金额的可能性相同。甲公司应在2015年利润表中确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为( )万元。
A. 95
B. 93
C. 90
D. 100
【答案】B
【考点】
预计负债的计量;
【解析】
对于连续等概率的估计值,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值应当取其中间值即95万元,其中诉讼费计入管理费用,剩余赔偿金额93万元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14. 某公司2015年末有形资产9亿元,负债2亿元,资产10亿元,则产权比率是( )。
A. 0.2
B. 0.25
C. 0.8
D. 0.22
【答案】B
【考点】
财务比率的计算;
【解析】
产权比率的计算公式为:产权比率=总负债÷股东权益。产权比率表明每1元股东权益借入的债务额。产权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2÷(10-2)=0.25。
15. 甲公司拟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聘请下列证券公司担任其主办券商,则以下证券公司可以推荐甲公司挂牌的是( )。
A. 丁证券公司,以做市为目的持有甲公司8%
B. 乙证券公司,甲公司持有其10%
C. 丙证券公司,甲持有3%且为其第四大股东
D. 戊证券公司,其第六大股东持有甲公司6%且为第三大股东
【答案】A
【考点】
主办券商不得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的情形;
【解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第33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不得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①主办券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申请挂牌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②申请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主办券商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③主办券商前10名股东中任何1名股东为申请挂牌公司前3名股东之一;④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主办券商以做市目的持有的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2022年中级经济师3天特训营免费领!!
课程套餐 | 课程内容 | 价格 | 白条免息分期 | 购买 |
---|---|---|---|---|
2021年证券从业考试-签约旗舰托管班 | 录播+直播+考前预测卷+模考卷+讲义+协议 | ¥2580 | 首付258元 | 视听+购买 |
2021年证券从业考试-签约旗舰直达班 | 录播+直播+考前预测卷+模考卷+讲义+重读 | ¥1980 | 首付198元 | 视听+购买 |
2021年证券从业考试-进阶直达班 | 录播+直播+模考卷+重读 | ¥1680 | 首付168元 | 视听+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