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教育局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2022-11-07 12:27:53        来源: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教育局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22〕9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结合兴安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我

  盟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兴安盟的人员。

  (二)持有兴安盟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兴安盟职业技术学院在读专升本学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四)持有我盟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兴安盟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教师资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老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3.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各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二)现场确认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申请认定,且现场确认合格者,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其他人员无需参加。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申请人,由兴安盟教育局组织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测试时间:12月10日

  测试地点:兴安盟中等职业教育中心

  如因疫情原因测试时间地点有所变动,将于“兴安盟教育局”官网发布公告,请大家随时关注。

  请参加测试人员于11月8日-11月30日(现场确认期间)在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兴安盟教育局窗口缴费(300元/人),并领取面试通知书。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测试时间请申请人关注本人所选择认定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确认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了解《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领取时间、地点和领取方式。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领取证书时间为2023年1月4日-13日,领取地点为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1.兴安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pdf

  2.兴安盟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及公告发布网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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