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英国的分权制衡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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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会与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

①在议会制政体下,由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但是,由于政党在实际政治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执政党组成,内阁首相即为多数党同时也是执政党领袖,他可以通过控制本党议员从而达到对议会的控制。因而,尽管内阁向议会负责,由议会控制内阁,但内阁在事实上也形成了对议会的控制。

②虽然立法权属于议会,但是,由于内阁成员几乎全部由议会议员担任,内阁可以通过议会授权制定有关法规、命令和规则等,分享了部分立法权。

③尽管内阁行政权日益扩大,但议会主要是下院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采牵制它。

④倒阁,下院可以提出不信任动议,如获通过,内阁就必须辞职或解散下院,重新进行大选。

(2)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

在英国,由于实行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可以制定它所希望的任何法律,它不但可以否定上届议会的某项立法,而且还可以修改、甚至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议会的立法活动不受司法部门的约束,法院无权审查立法的有效性,同时,法官的裁决可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改变。但是,法院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尽管不彻底。首先,律师可以竞选议员,但是一旦晋升为法官,便不能再担任议员。其次,所有的法官都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地方的治安官的任命和解职也由大法官推荐和女王决定。同时,法院虽然无权审查议会通过的立法,但可以对议会的立法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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