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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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或总公司在其母国,与其他商业公司一样,是根据母国的法律成立的,其法律能力也是由母国的法律决定的。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实体,或是根据东道国法律成立而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与东道国其他公司处于相同地位;或是作为分公司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其地位仍属外国公司。子公司与外国母公司的关系是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子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相对于其母公司,它们是独立的法律宴体。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能独立进行诉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自责任。在国际法上,跨国公司不具有法律人格,它们是国内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根据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对其具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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