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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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在为有害于债权人之行为时,应具有恶意,但恶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有所谓希望主义和认识主义之区分。希望主义是指债务人追求其、有害于债权的主观状态,而认识主义则仅以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有害于债权人即可。我国《合同法》第74条并束明确规定债务人恶意之判断标准。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均采认识主义。我国合同法在解释上也以采认识主义为宜。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即受让人,在从债务人处取得财产时,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可能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但此处的恶意,仅限于受益人认识到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行为具有加害于债权的可能性,而并不意味着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加害债权的通谋。判断受益人恶意的时间为受益之时,在受益之后才具有恶意的,该行为不得撤销。

  (3)转得人的恶意。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处取得财产之人。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债权人能否向转得人行使撤销权。如果转得人在受让财产时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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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发展集团因扩大规模在B市购置办公楼一栋,尔后向B市未明家具厂定制一批实木家具,为契台集团发展理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博雅集团提供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供未明家具厂为其专门打制一批实木仿古家具,并具体约定了家具的样式及教量。随后,博雅集团向来明集团一次性交付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由于黄花梨木料名贵,该家具厂用一个仓库专门保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日狂风大作,一击闪电击中该仓库外接电线引发大火,使仓库付之一炬,仓库内剩余黄花梨木料无一幸免,眼见交货期限将至,未明家具厂遂委托红楼家具厂以相似木料将部分家具补齐,交货时,博雅集团发现部分家具材质及样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博雅文化集团与未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哪一种?(2)仓库内剩余的黄花梨木料被烧毁,该由哪方承担责任?为什么?(3)未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承揽人的哪些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试论述承揽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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