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居民陈某驾车送人前往乙市,在乙市丙区与丁区居民谷某的车相撞,陈某出手殴打谷某,将其打伤。乙市丙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陈某的汽车,并处罚款500元。陈某对丙区公安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处理太重。谷某亦不服,认为应给予陈某治安拘留处罚。下列关于本案复议、诉讼问题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或者说法有( )。(2009年)
- A
若陈某起诉,法院应当追加谷某为共同原告
- B
谷某作为受害人无权起诉丙区公安分局
- C
对扣留汽车行为,陈某可向丙区人民法院起诉
- D
谷某应向丁区人民法院起诉丙区公安分局
- E
陈某可以不经申请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