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破产法都有和解制度,也有将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的例子。
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
抵债资产收取后可以由银行自由出租。
若非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呆账核销意味着银行放弃债权。
各级分支行发生的呆账,要逐户、逐级上报,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核销申请,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并由上级行审批核销。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该促进债务人尽快进入破产程序。
下列情况中,不得进行呆账核销的有()。
呆账核销审查的要点主要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