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试题|答案(18)

2020-11-14 07:31:0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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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简答题】(2017)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 2009 年 1 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 1000000 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 年 11 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 年 5 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 年 9 月,总经理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 20000 股;2014 年 12 月,王某将其中的 5000 股卖出。(2)2014 年 10 月,发起人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0000 股。

  2015 年 6 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发起人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 年 8 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总经理王某 12 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 3 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发起人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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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无权将 3 万元收益收归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王某是总经理,属于高管,因此不能实施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其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一规定适用于发起人,因此发起人张某在 2014 年 10 月转让股份,在上市后 1 年内,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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