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2022-12-24 15:33:46        来源:网络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①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3)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负担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该合同仍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3.第三人代替履行的合同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2)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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