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2022-12-24 11:15:44        来源:网络

  【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可复议可诉讼

  绝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经济纠纷,行政相对人具有可复议可诉讼的选择权。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对其逃税行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先复议后诉讼(复议前置)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纳税人必须先纳税,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只复议不诉讼(复议终局)

  只复议不诉讼,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申请复议,而不得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4.或诉讼或裁决

  或诉讼或裁决,是指只能在诉讼和申请国务院裁决中选择一种纠纷解决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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