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2020-05-28 09:31:00        来源:网络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三、诉讼时效

  (一)概述

  (二)适用对象

  1、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特点

  (1)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3、适用对象

  (1)债权请求权、部分物权请求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

  (三)种类与起算

  1、种类+起算点

  诉讼时效分类

  (1)一般(主观时效期间)

  长度:3年

  (2)长期

  (客观时效期间)

  长度:20年

  2、具体请求权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中】

  1、中止

  (1)因法定事由发生:

  ①不可抗力;②其他障碍

  (2)以上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断

  发生以下主观事件: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延长

  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特殊情况(客观障碍)而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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