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高层的资格和义务

2020-05-27 09:28:00        来源:网络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高层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法律效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义务)

  1、董、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or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or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自我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竞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注意】3、4、5是相对禁止

  2、法律后果

  (1)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会or股东大会可以要求董监高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质询。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情形

  1、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以上主体的书面请求后,(1)拒绝提起诉讼;(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二)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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