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2020-03-11 19:40:01        来源:网络

  中级经济师

  考点一 公司的类型、特征和设立条件

  一、公司的类型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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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特征

  (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二)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三)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

  考点二 公司名称制度、住所制度及章程制度

  公司名称、住所及章程制度

主要内容


公司名称制度

(1)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度,即公司名称权的取得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名称变更,须经变更登记。

(2)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经预先核准后,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

公司住所制度

(1)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公司住所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3)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4)设有分支机构的,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

(5)公司住所的确定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章程制度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3)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特别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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