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重点归纳:第十五章第四节

2019-09-06 09:29:0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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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企业补充保险

  企业补充保险是用人单位在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所建立的与基本社会保险相衔接的,提高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待遇水平的制度。目前我国的企业补充保险主要是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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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年金

  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和条件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二)企业年金的缴费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三)现行企业年金的主要政策

  1、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2、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3、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1)参加人员范围;

  (2)资金筹集方式;

  (3)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4)基金管理方式;

  (5)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6)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7)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8)中止缴费的条件;

  (9)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4、企业年金的发放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四)企业年金合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二、补充医疗保险

  1、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一种辅助性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

  2、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原则确定的。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一是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三是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4、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1)基础医疗保险(2)大病保险(3)伤残保险(4)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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