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阳初中级经济师考试公告

2021-10-28 06:11:00        来源:网络

  摘要:2021年南阳初中级经济师考试将于2021年10月30日-31日举行。以下是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考试地点及重要提醒等内容,快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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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南阳考区公告

  2021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将于2021年10月30日-31日举行。为方便考生应试,明确考试规程,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批次科目每批次考试场次考试时间
科目
第一批次初级所有专业,中级保险,中级运输经济,中级建筑与房地产,中级金融第一场10月30日上午8:30-10:00经济基础知识
第二场10:40-12:10专业知识与实务
第二批次中级知识产权、中级财政税收、中级人力资源管理第三场10月30日下午14:00-15:30经济基础知识
第四场16:10-17:40专业知识与实务
第三批次中级旅游经济、中级工商管理、中级人力资源管理第五场10月31日上午8:30-10:00经济基础知识
第六场10:40-12:10专业知识与实务
第四批次中级农业经济、中级工商管理、中级金融第七场10月31日下午14:00-15:30经济基础知识
第八场16:10-17:40专业知识与实务

  特别提醒:务于2021年10月25日9:00-2021年10月29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应试人员参加各批次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考试时间为准。

  二、考点安排

  南阳财职业培训学校(南阳市长江东路369号卧龙轧花厂院内)

  三、考点位置(地图链接)

  https://j.map.baidu.com/f6/ljhc

  四、重点提醒

  1、根据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生须提前到医院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2、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场开考时间前72小时内)、防疫健康码(绿码)、行程卡信息,经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考点。

  3、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就近乘车,安排好食宿出行。

  4、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5、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留足入场时间,有序进入考点,确保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生自带车辆不能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以免拥堵。

  6、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7、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等症状的考生,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

  8、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9、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按照考试安排做好其它应试准备,以免贻误考试。

  五、考试有关规定

  考场规则

  一、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的用品限于铅笔。

  三、每科目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各科目考试时长(最长作答时间)为1.5小时,经监考人员同意,应试人员可提前15分钟交卷、离场。

  四、应试人员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关闭电源或作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五、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六、应试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可举手询问,不得自行处置。

  七、应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八、应试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九、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人事考试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21]15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我省各项人事考试安全平稳进行,现就做好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河南省人事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生参考的健康要求

  (一)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无异常;

  (二)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72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 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三)在考试全程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

  二、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一)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

  (二)不能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72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三)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不能参加考试的;

  (四)考前14天内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次密切接触者);

  (五)考前21天内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六)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七)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的;

  (八)考前21天内有境外或港澳台旅居史的;

  (九)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是否可参考。

  三、考试期间异常情形处理

  符合参考健康要求的考生,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等症状的,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考试结束后根据需要,联系120将其转运至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送考试组织机构。如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应立即转运至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和检测。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考生及考务人员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提前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二)在人事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本通知中未提及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各地根据本地疫情形势,疫情防控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可执行地方相关规定。

  (三)人事考试疫情防控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落细防控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确保各项人事考试安全平稳进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河南省人事考试参考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及温馨提醒

  一、考生参考的健康要求

  (一)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无异常;

  (二)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72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三)在考试全程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

  二、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一)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

  (二)不能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72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三)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不能参加考试的;

  (四)考前14天内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次密切接触者);

  (五)考前21天内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六)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七)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的;

  (八)考前21天内有境外或港澳台旅居史的;

  (九)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是否可参考。

  三、温馨提醒

  (一)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三)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四)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五)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等症状的考生,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

  (六)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七)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应试人员身份证使用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一代身份证使用日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参加河南省各类人事考试的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方能进入考场,两证不齐全不得入场。

  应试人员如二代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出具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社保卡,其他证件都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021年度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一、考生参考的健康要求

  (一)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无异常;

  (二)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72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三)在考试全程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

  二、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一)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

  (二)不能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72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三)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不能参加考试的;

  (四)考前14天内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次密切接触者);

  (五)考前21天内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六)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七)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的;

  (八)考前21天内有境外或港澳台旅居史的;

  (九)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是否可参考。

  三、疫情防控有关证明申请方法

  (一)考生提前到医院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提供检测阴性证明;

  (二)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四、考生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二)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准考证、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场开考时间前72小时内)、防疫健康码、行程卡信息,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符合考生参考的健康要求且无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方可进入考点。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不能参加考试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由考生签字确认,并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符合参考健康要求的考生,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等症状的,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考试结束后根据需要,联系120将其转运至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送考试组织机构。如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应立即转运至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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