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6

2020-01-03 15:23:5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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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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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知识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6

  (四)证券公司将子公司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的要求

  1、 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人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1、 风险管理负责人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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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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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2)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

  (3)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的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配合。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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