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管理3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2019-12-27 14:57:3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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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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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知识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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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管措施

  1、 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报送或者编制方面问题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2、 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批准新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业务活动;

  (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7)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业整顿;

  (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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