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会经济法高频知识点:股票的发行

2021-08-26 07:45:0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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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六章高频知识点: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最早适用注册制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公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创业板也开始适用注册制。

  二、股票发行的类型

  (1)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这是指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方式也没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股票发行。此种股票发行不需经过《证券法》规定的注册程序,而由发行人自行决定,只需要遵守《公司法》,不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2)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的发行,为公开发行。

  (3)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5)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7)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公开转让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股份公司可以因两种原因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1、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1、特定对象的范围:

  (1)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合格投资者)

  【提示】核心员工的认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提示】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③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表决程序:

  股票发行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3、发行期限

  (1)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2)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提示】

  ①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②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条件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公众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3)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股东大会决议

  (1)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3)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开发行说明书;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保荐人出具的股票发行保荐书;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4、承销

  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5、保荐人

  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6、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1)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也可以通过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者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2)通过网下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询价对象应当是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

  (五)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说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众公司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管理。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精选层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轮换,具体由全国股转系统规定。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首发股票的条件

  1、存续时间满3年

  (1)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5、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6、招股说明书

  (1)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

  (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

  (二)在科创板首发股票的发行条件

  【注意】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与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类似。

  1、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存续满3年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2个无保留意见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①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核准制)

  (1)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3)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4)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注意】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5)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创业板类似)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3)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4)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5)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6)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四)证券承销

  1、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3年的原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当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发行新股的同时,其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方案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发行公告应该披露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及股东名称、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情况,并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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