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cpa《税法》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06-05 10:24:0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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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54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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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8.以下利息收入: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新增)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新增)(8)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 所上市股票。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 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 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新增)49.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新增)50.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新增)51.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新增)5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新增)5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新增)5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天然气)

  3.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4.(新增)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宣传文化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通知规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第1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通知规定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通知规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个人出售住房——按5%缴纳增值税

  1.北、上、广、深4城市——划分住宅性质、购置时间。

  2.其他城市——不划分住宅性质、但是要看购置时间。

购买不足2年就转让(炒房)购买超过2年(含2年)才卖
北上广深其他地区
普通住房全额征收5%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5×5%
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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