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运作信息披露2

2020-03-16 18:20:2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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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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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二十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知识点】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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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二、 基金定期公告

  (一)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二)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与年度报告相比,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有以下特点:

  1、 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2、 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而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半年度报告披露净值增长率列表的时间段与年度报告有所不同。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过去1个月的净值增长率,但无须披露过去5年的净值增长率。

  4、 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5、 半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须披露内部监察报告。

  6、 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

  7、 重大事件揭示中,半年度报告只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须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

  8、 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无须对重要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而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在说明报表项目部分时,则因审计意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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