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2020年初级会计契税知识

2020-06-01 08:40:0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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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要交契税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交纳契税。

  征税范围

  根据上边的定义,我们可以把契税锁定在“地”与“房”两个主要类别上: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视同发生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不征收契税的情形:

  土地、房屋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和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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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多少契税

  初级会计考试中契税的计算本没有特别复杂的方法,即”计税依据×税率“,重要的是考生们要学会如何确定这个计税依据。有下列不同的情况,供大家参考:

  1. 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 应补交契税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其实想要学好契税的计税基础相关知识,小编推荐大家可以加入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的回炉逆袭班,黄老师对于经济法基础的研究非常透彻,非常善于深入浅出地为考生们讲解这些细碎的知识点。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这里是非重要考点,建议考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多看看。

  税收优惠政策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征收管理规定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

  3.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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